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
关于批准《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〈凉山彝族自治州泸沽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〉的决定》的决定
(2024年4月3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)
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:批准《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〈凉山彝族自治州泸沽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〉的决定》,由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。
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
第15号
《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〈凉山彝族自治州泸沽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〉的决定》已由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4年2月3日通过,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4月3日批准,现予公布,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。
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
2024年4月15日
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
关于废止《凉山彝族自治州泸沽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》的决定
(2024年2月3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4年4月3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)
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:废止《凉山彝族自治州泸沽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》。
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